证据法视角下的比特币法律困境取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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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匿名性。但是匿名性就像硬币的两面,一方面,保护了用户的个人信息,但是也增加了使用者的风险,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实名认证和监管,大大增加了被侵权方取证的难度,不利于其维护合同利益。

此外,比特币的另一特点就全网络化,自其产生到交易,再到储存,全部依赖网络和电子储存技术,这意味着所有关于比特币的证据只能在网上获取。难点有二:第一,电子证据本身十分脆弱。电子证据的有点是有可能呈现出事实的原貌,但它的缺点就是安全性差,容易遭受电脑黑客的侵袭,如果没有充分的电脑安全意识和防卫措施,电子证据的内容很容易遭受篡改甚至灭失,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此外,由于比特币的存储只能依赖电子存储设备,就不乏储存了较大数量的比特币的硬盘被业外人士误当作垃圾丢弃埋在垃圾堆里无法流通使用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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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我国电子证据法的立法滞后。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对电子证据有所涉及,但依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对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十分片面和模糊,多是强调某方面的技术特征如电子数据交换数字数据、数据电文、电子记录、电子保温等,缺少清晰、明确的统一性的,针对电子数据概念本身的界定。其次,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规则很不健全,这突出表现为对电子证据和证明力解决方案的缺失。在为数不多的规定中,又多是关于取证的程序性规范,鲜有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界定的相关规定。最后,从构建上来看,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规范仍然停留在零散式的单个条款性的规定,且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因此,在现行的证据法框架下,即便被侵权人搜集到相关的证据信息,在证据资格和证据效力的认定上,依然面临无所适从的困境。

对于上述困境,在法律承认了比特币的前提之下,为了加快纠纷的解决效率,应当建立健全电子证据的保全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这要求我们在实施保全时,具备比保全传统证据更高的技术实力。且鉴于比特币的匿名性,侦查机关难以获取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对于比特币的安全使用策略,应当指出,法律的保护作用十分有限,使用者仍应当以预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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