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添加药品,30倍罚款并处吊证,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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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祖满,男,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萍,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厦,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码C。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晓鹄。

委托代理人陈雪,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宏泽平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宏泽平公司”)、刘祖满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闽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祖满、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萍,被上诉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代理人陈雪、施晓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宏泽平公司与伊生元(厦门)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伊生元公司”)和泉州骏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骏驰公司”)存在委托生产关系,委托伊生元公司(刘祖满持股70%)生产姿然美酵素梅和姿然美水晶酵素冻,委托骏驰公司生产姿然美益生菌酵母软糖。三款产品均由宏泽平公司提供外包装,并由其在网上销售。外包装上出品人为宏泽平公司,品牌“姿然美”,该品牌系宏泽平公司所有。

厦市监处〔〕号行政处罚决定涉及三批次食品。其中,批次为0513的姿然美酵素梅和批次为0403的姿然美水晶酵素冻由伊生元公司生产;批次为的姿然美益生菌酵母软糖由骏驰公司生产。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同安市场监管局)在查处伊生元公司的过程中,在该公司生产负责人薛杰坤的配合下,对该公司库存产品进行取样送检,送检报告依法送达给伊生元公司。送检报告体现,批次为0513的姿然美酵素梅和批次为0403的姿然美水晶酵素冻检出匹克硫酸钠。0513批次食品共生产盒,已销售盒,销售价2.45元/盒,现场查获盒。0403批次食品共生产盒,已销售元,销售价2.45元/盒,现场查获盒。年11月5日,同安市场监管局对伊生元公司作出厦同市监处〔〕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30倍的罚款。

年6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稽查督字〔〕7号《国家市场监管理总局对“食品中涉嫌非法添加匹克硫酸钠案”挂牌督办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生产单位为骏驰公司,经销商为宏泽平公司,批次为的益生菌酵母软糖,检出匹克硫酸钠,含量为mg/kg。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据此对骏驰公司进行查处。查处过程中查明:骏驰公司将盒批次为的益生菌酵母软糖,以1元/盒的价格提供给宏泽平公司,并通过郝品公司与宏泽平公司结算货款。在骏驰公司现场查获匹克硫酸钠原料,经检测含量为%,系宏泽平公司提供给骏驰公司并要求其添加。

市市场监管局在查处宏泽平公司过程中,宏泽平公司用来存放案涉产品的仓库已退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宏泽平公司提供委托生产的台账、进货查验记录、销售台账、财务账册等,宏泽平公司没有提供。

年10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厦市监听告〔〕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年10月29日送达给宏泽平公司及刘祖满。

年11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召开听证会,宏泽平公司及刘祖满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丽萍律师到场参加听证。

市市场监管局通过阿里巴巴公司和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协查查明,“酵素梅子”销售价格为13.8元/盒,“姿然美酵素果冻”销售价格为15.8元/盒,“姿然美一代酵素软糖”销售价格为13.17元/盒。市市场监管局以宏泽平公司实际销售的数量作为处罚基数,认定涉案酵素梅盒,酵素冻盒,酵母软糖盒,以向委托方的进货价计算成本,以网上销售价计算货值。

年11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厦市监处〔〕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宏泽平公司生产经营检出含有匹克硫酸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宏泽平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元;2.处货值金额元的三十倍罚款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元。3.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3028F,许可证编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宏泽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祖满作如下处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宏泽平公司与刘祖满均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厦市监处〔〕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宏泽平公司及刘祖满。

原审判决另查明,查处伊生元公司形成的检测报告,伊生元公司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查处骏驰公司形成的检测报告,骏驰公司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在听证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将前述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向宏泽平公司及刘祖满出示,并进行质证。

原审判决还查明,在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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