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抢劫罪

近日,江苏省睢宁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偷盗了一只价值3500元的比特犬,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偷狗和丢狗的现象在农村地区比较常见,很多人误以为偷狗不算犯罪,殊不知,偷狗实际上也是犯法的行为

2010年11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驾车路经睢宁县王集镇王东村赵某家时,见赵某家中无人,便起了歹意,遂将赵某栓在家门前狗圈内的比特犬盗走经鉴定,本案中被盗比特犬价值人民币35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5月3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8月2日刑满释放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比特犬介绍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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